3月20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报道了一起因AI“酷似”换脸短剧知名演员的肖像权纠纷案,引发网络热议。法院认为,该短剧制作方未经许可,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演员极为相似的图像,侵犯了肖像权。由于短片播放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也将承担相应责任。一位著名演员的脸变了。这起诉讼的原告是一位著名的国家演员。演员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出版的一部短剧中,利用人工智能换脸技术将自己的肖像粘贴在剧中人物的脸上。相关话题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讨论,不少网友认为原告参与该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。同时,被告B公司d在该公司运营的视频账户上发布了与该事件相关的短剧。原告认为,A公司未经许可制作、使用、出版A公司肖像,明显具有商业目的,B公司未经许可传播包含该肖像的短作品,均侵犯了该肖像权。他要求法院下令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。 A公司辩称,该图像是人工智能生成的,没有输入任何有关原告的指令,很难预测生成的图像与原告有关。争议片段因内容简短,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、修改,不构成侵权。 B公司称其已取得涉案短片的信息网络发行权,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。是通过合法机构进行的,而不是生产者。法院认定,与本案相关的短剧共有44个,总时长约90分钟。其中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。演员换脸后的脸与原告的外貌有一定的相似度。社交平台上出现“短剧涉嫌利用人工智能改变演员面孔”等话题,不少网友对剧中原告形象的使用展开争论和质疑。 A公司对创作过程进行了说明,但无法复制法院要求的面部修改过程,证据未被采纳。法院认为,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。肖像识别并不要求侵权图像与人物完全匹配。只要广大民众或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识别特定群体,可以确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图像。比对结果显示,涉案人员的面部轮廓、五官与原告十分相似,公众能够认出他们就是原告。 A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商,具有基本的风险判断能力。未经许可仍发布相关内容,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。尽管与该事件相关的短剧简短,且争议图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认可度,但B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公开该短剧,属合理,应承担相应数额的侵权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A公司、B公司必须向原告出具书面道歉声明,并赔偿其因该视频造成的经济损失。他们运营的 eo 账户。双方均不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法官提醒,短剧等新兴行业从业者利用新技术创作内容时,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技术收益,不得以“技术巧合”之名侵犯他人权利。 (北京日报客户端)